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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人五,游,见雉,杀而食,方知其为人所养,见主,主让,五人愧,乃自缚于亭上,何论?”
这个问题,涉及到秦国好几种律法的规定,其一,盗律,群盗罪,其二,不端为,其三,庭外和解,其四,自首。
张仲念头转动间,就动笔写下。
“不端为,主让,自缚,倍偿之,不论。”
一般来说,最后一题,往往是最难的,张仲深呼吸了一口气,才看向最后一题。
“市有商甲,携钱八百,归,路遇盗乙夺钱,商甲持棍逐之,追盗入其屋,盗持刀以迎,刺甲,甲臂伤,亡。”
“捕,得钱八百,审乙,言商强闯其室,以棍击之,伤之无罪,问,商甲何论,盗乙何论。”
这难度,比之前那些,也大了太多了吧!
张仲一时无语,开始仔细衡量这个案件该怎么量刑。
盗窃八百钱,量刑应该是黥劓以为城旦。
但他伤了人,而他之所以伤人,是因为商人持棍追他入室。
而商人犯的罪,无非就是私斗,和强闯他人室内。
这盗乙,早不反抗,晚不反抗,被追了还不丢钱,最后的辩驳表示,他很明显就是故意的,想要在室内杀伤人搏个无罪。
不过,只伤到了臂膀,倒是乙的运气,不然,说不得要枭首了。
想到这里,张仲开始动笔,写下结论。
“盗乙端为,贼伤人罪,处斩趾为城旦,盗钱六百六以上,盗罪,两罪并罚,处斩趾,黥,劓以为城旦。”
“商甲,有故入人室内,无罪。”
写完之后,张仲扭了扭脖子,站起身,将答问交了上去。
刚出门,就看见了已经站在门口的索招。
一如读书时候考试完,总想和学霸对对题目的心情,张仲顺口就问了一句。
“最后一题,汝如何答的?”
“盗乙端为,贼伤人,盗罪,窃法,有杀人之心,枭首,家人连坐。”
“商持棍入人室内,有故,无罪。”
索招后面一句张仲完全没有听清,因为他已经被前一句惊到了。
在这一瞬间,他脑海中只浮现出一个想法。
完犊子了。
我怎么没想到端为,还要加上钻律法空子意欲杀人这条罪名?
也是,不然不会加上后面那一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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